安全不管在哪个行业都是非常重要的,是企业的生命线,其企业的安全发展离不开安全的支持。特别是对于煤矿企业的发展,为了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目标,急需建立一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来保障企业的发展。因此须加强五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
防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失职与渎职的体系是个系统工程,涵盖安全生产管理政令畅通的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失职与渎职的预防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机制等为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之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政令畅通的管理机制建设。
安全是矿井均衡生产的第一要素,没有安全保障矿井生产将无法正常运营。而煤矿安全生产政令的通畅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前提,无论什么时候和任何条件下,矿井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的需求,否则就谈不上生产。
安全生产政令的通畅其实质就是如何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要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有效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顺利运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形成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运行机制,构筑员工保班组安全、班组保区队安全、区队保矿井安全的安全宣教氛围,将“安全为天”的责任意识植根于员工心间,
造就安全生产一级抓一级, 层层把关模式。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之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机制建设。
在煤矿“安全为天” 的口号喊得很响,然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层出不穷,难道说是对安全工作的不重视吗?
不,绝不是这样的。究其实质就是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上还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进步发展, 各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 煤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各项管理体系也逐步得以完善,要保障矿井和谐安全发展,
势必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就值得借鉴和引用,该考核办法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失职分为四大类,即:重大失职、严重失职、一般失职、轻微失职。对各类失职行为规类逐项考核,并有细化的处罚办法,例如:严重失职中规定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罚款500—800元或扣工资总额的10%。
将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细化,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能够较好地督促各类安全生产中积极履行职责,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煤矿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机制的完善,有利于矿井安全生产顺利运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之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
在大力提倡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进程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决策的科学化,势必要健全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建设,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评估、考核、奖惩机制,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主、科学决策与安全生产体系,公司经理层集体评估或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认证的框架,
从而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中,个人说了算及凭经验办事的误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能够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制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中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遇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又好又快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之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失职与渎职的预防机制建设。
首先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人员的履职考核,
督促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失职与渎职责任追究体系,对失职与渎职人员及时作出处罚,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三是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安全生产运行效果挂钩考核,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四是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与绩效考核,
同其评先、职称晋级、职务提升相结合,从而有效预防其失职与渎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之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机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加快发展,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各项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也不断完善,
为此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管理水平也要逐步提高,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因此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势必要加强。
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而且还要在实践工作中模范践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要提高管理水平,就得在培训与教肓机制建设下功夫。
首先要完善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矿井四级安全培训中心与区队五级培训中心的硬件与软件要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各级培训中心的师职人员的外出培训学习要得到保证,从而提高师职人员水平,以利于发挥培训中心的作用;三是必要的安全培训经费要得到保障;四是要建立健全系统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体系,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五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人员一定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制。
煤矿安全生产的培训可以选择华天谋比较有经验,已经为多家企业进行过培训及现场指导工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离不开生产管理人员的用心维护,而他们又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核心人物,因此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每个人的责任防止防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失职与渎职,是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要求,又是对企业员工生命负责的体现。
当阳有煤矿安全员培训机构。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两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层次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环球网校。
安全工程师培训的话就推荐环球网校,建筑类他们的考试都很厉害,有押题什么的,再有就是建设工程教育网和中大网校,都可以考虑吧,最好能挨个去试听下再做选择。
网上搜索是一大推的,要评价好坏,要综合一系列的参考数据信息判断出较为安全的培训机构。访问培训机构的网站,查找到相对应的培训机构的信息,资质。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可以看出,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情况看,其从业人员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选些从业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滚动性大,也影响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不愿意作出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了从业人员对违章作业(或根本不知道本人的行为是违章)的危害认识不清,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
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12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确保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要求的贯彻实施,必须首先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安全生产法制化教育入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的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验证等方面实施综合监管。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从培训的人员、方式、内容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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