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石资源相关政策(砂石国家政策)

2023-03-16 02:40:17 作者: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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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沙子石子要交资源税吗

砂石料需要缴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工程中的砂石资源处置

法律分析:为解决砂石开采与工程建设的时序问题,通常采用在用地出让前先设矿权,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砂石开采利用问题。具体的程序是建设用地完成收储,实施土地平整前,由监管责任主体单位即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砂石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根据砂石资源的储量设置短期采矿权,由土地储备机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完成土地平整以及砂石开采工作,产出的砂石资源交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以公开方式进行有偿处置,处置所得归国有。将砂石开采利用纳入土地储备前期熟化环节统一管理,以规范工业、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供地前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预先处置工作。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机制砂政策

统筹协调布局,根据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城市群,以及中西部建设需要,合理投放砂石资源采矿权,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区域联动,推动砂石资源丰富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鼓励利用废石以及铁矿、钼矿、钒钛矿等尾矿生产机制砂石。鼓励就地取材,减少长距离运输外来砂石。构建机制砂石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互联网+砂石骨料”。推进机制砂石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有序发展多式联运,改变装卸料方式,切实提高机制砂石运输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

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西宁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的开采、加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个人自用采挖50立方米以下少量砂石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适度开采的原则。第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水利、公安、环保、财政、林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法履行与砂石资源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第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划定采区范围、编写地质储量报告、核定砂石储量,设置合理的开采规模。第六条 砂石资源的采矿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授予。

新建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项目,应当符合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第七条 以招标确定的中标人或者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的竞得人申请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开采范围图;

(二)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采矿权有偿出让成交确认书;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七)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八)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还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第八条 砂石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进行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准予登记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砂石资源开采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

开采活动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闭坑,并进行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经县砂石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退还;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恢复地质环境。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开采,并在采矿期内依法履行采矿权年检、变更等手续。第十三条 采矿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四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湟水流域河道等特殊保护区域内从事砂石开采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沙石资源开采的,应当关停。对已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偿;属违法开采的,依法取缔。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闭坑,进行土地复垦或者植被恢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责令其闭坑,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砂石资源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二)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砂石开采过程中政府可以让暂停开采吗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资源。

二、所有非法开采、堆放、运输、收购、销售砂石等违法行为一律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便利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已明确严禁砂石非法外运,转运需主管部门批准。砂石运输过程中,运输者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和运输许可证明的,一律视为偷盗私运砂石。一经查实,对涉案非法运输工具依法予以扣押、没收,对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因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林地、草原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私挖、盗运河道拦挡坝清淤物源体的,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开采、堆放、销售砂石以及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辖区内涉砂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2砂石资源税税率

一、各省砂石资源税税率(从量计价)

1、安徽: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2、甘肃: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3、广东: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5元

4、海南:河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海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5、黑龙江: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6、湖南: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1元

7、江苏: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8、江西: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9、宁夏: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10、山东: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11、山西: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5元

12、四川: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3元

13、云南: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0.1元-5元

14、河南:河砂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5元,建筑石料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5元

15、辽宁: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2元

16、浙江;砂石资源税税率每立方米5元

二、资源税的纳税规定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综上所诉,根据国家资源税的规定,所有开采者开采的资源只要属于应税范围都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资源税,不得漏税少税。砂石属于非金属矿原矿,因此砂石资源税税率按照从量计价的方式来计算,即每立方米/元。由于各省资源分配不均,各省的砂石资源税税率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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